中美乔丹案终审:乔丹体育将撤销25类违规logo

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,最终判——中国乔丹败诉,25类商标和图形被撤。

该商标争议一审与二审AIR JORDAN连续败诉。其中,一审认为关于姓名权和肖像权均不足以证明中文“乔丹”和图形人体形象设计与再审申请人关联;

二审认为,“Michael Jordan”中文翻译为“迈克尔·乔丹”,但“Jordan”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,因此争议商标损害再审申请人姓名权依据不足。此外,商标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未能反应人物容貌特征,相关公众难以将争议商标中形象认定为再审申请人。

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:

一、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2015)高行(知)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;

二、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14)一中行(知)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;

三、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〔2014〕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“乔丹及图”商标争议裁定;

四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“乔丹及图”商标重新作出裁定。

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,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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